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935號
SJEV,113,重簡,193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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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3萬3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3600元,應 徵收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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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