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538號
SJEV,113,重簡,1538,2024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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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玉枝

(現在法務部○○○○○○○○○戒治所戒治中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莊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適法之上訴聲明及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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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