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792號
SJEV,113,重小,2792,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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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蘇麗齡
原告與被告李芬妮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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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