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753號
SJEV,113,重小,2753,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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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53號
原 告 王語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光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特定起訴對象甲○○之年籍資料,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對甲○○之起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列甲○○為被告,惟經本院職權查詢甲○○有多人,
原告未進一步提供甲○○相關年籍或戶籍資料,難認已特定起
訴對象。本院前已通知原告應予補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
10日收受通知迄今仍未補正,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甲○○之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6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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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