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631號
SJEV,113,重小,2631,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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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被 告 陳靖諺
一、原告與被告陳靖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院整體考量兩造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利益,如被告
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以直接
審理時,被告並得於收受開庭通知書送達後3日內具狀向本
院聲請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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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