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387號
SJEV,113,重小,2387,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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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87號
原 告 陳英章
被 告 彭靖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期日前之同年月17日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中,被告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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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