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305號
SJEV,113,重小,2305,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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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張家誠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林建德
被 告 李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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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