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詹育嘉
被 告 蔡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24日宣判,茲因本院原送達地址誤繕為「『龍』鈎路」,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是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6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