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江鈺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惟原告繳納1,660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660元,依上 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