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0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周楷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11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520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楷勝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扣案之「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門票(票號:UZ000000000
0000-0、UZ0000000000000-0)貳張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3日19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街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抽籤取得「113年國慶晚會大巨蛋」門
票2張(票號:UZ0000000000000-0、UZ0000000000000-0
),於上開時間以每張各7,500元之價格轉售予喬裝為買
家之員警圖利,隨後於上開地點面交而被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對話紀錄、電子票卷2
紙等可佐。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違
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上開門票2張係被移 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 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