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692號
FSEV,113,鳳補,69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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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92號
原 告 蔡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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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