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張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億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