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748號
FSEV,113,鳳小,748,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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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48號
原 告 香秀佳便當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 於同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 今仍未補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 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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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