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張○睿 被 告 ○○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蔡○芬 訴訟代理人 凃○瑋 參 加 人 代號SH112-0220住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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