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余政達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
代 表 人 林翰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