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3年度,246號
KSTA,113,行執,24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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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246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六八艦隊



代 表 人 吳慕
代 理 人 林明蕙
陳美慧
林奕儒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
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
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
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
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補正所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含完整
附件(如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到院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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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