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3年度,7號
KSTA,113,地救,7,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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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莊漢斌 住嘉義縣○里○鄉○○村0鄰○○0號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因聲請人 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102條第1項等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5、37頁),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13年度交字第1102號受理,亦經本院調卷確認無誤,又由該案起訴狀所載內容以觀,聲請人所提該訴訟,亦非顯無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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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