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300號
KSEV,113,雄補,2300,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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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陳思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愛商行(LOVECAT寵愛貓舍)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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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