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256號
KSEV,113,雄補,2256,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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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56號
原 告 莊傳
陳彥吾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廷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557,443元(計算式:5,918,404+
639,039=6,557,4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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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