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225號
KSEV,113,雄補,222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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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盧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上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92,800元(含本金8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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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