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043號
KSEV,113,雄補,2043,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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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
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新台幣(
下同)17萬2,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1,880-500=1,38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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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