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681號
KSEV,113,雄簡,68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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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81號
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蔡瀚儀
李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回復民國112年11月2
9日中午12點30分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維修以後,至同日下午1
點30分以前,所變更帳號T91c499Z000000000000帳戶內,如附表
所示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如有不能回復之電磁紀錄,則就該不能
回復部分應按附表所示價格以金錢賠償之」(見本院卷㈡第9頁)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
求回復如附表所示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在玩家間得兌換遊戲幣(
即楓幣,1億楓幣可兌換14點遊戲幣,1點遊戲幣折合新台幣1元
),在拍賣網站以遊戲幣交易虛擬寶物,業據原告陳報楓幣商城
網頁截圖、楓之谷拍賣網頁截圖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15、317至4
23頁),足見原告求予回復如附表所示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均有
市場交易價格可供評估財產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非不能核定,
且原告主張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380
元,並未逾越附表所示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在楓之谷拍賣網站之交
易價格,是依前引規定核定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46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3,75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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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