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311號
KSEV,113,雄簡,311,2024090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光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