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首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695,3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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