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郭明祥
代 理 人 郭建恒
聲 請 人 許維宇
相 對 人 許智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513號事件,(就本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1283號業股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損
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4分在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書 記 官 張玉茹
調 解 委員 陳泰源
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郭建恒
聲 請 人 許維宇
相 對 人 許智惟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許維宇新臺幣( 下同) 貳拾萬元,給付
方式為: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113
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5 年5 月25日止,共分為20期,每月
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付,
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郭明祥肆拾萬元,給付方式為:以匯
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113 年10月25日起
至民國117 年1 月25日止,共分為4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
於每月25日以前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
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就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
27363 、28840 、32552 、32637 、32773 、34000 、3455
8 、35418 、40146 、40958 、42053 檢察官起訴書、113
年度偵字第26、2014、2220、3877、4695、5652、8671號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但不包含聲請人就系爭案件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或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之民事請求權。如聲請人於其他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處有受償,相對人於聲請人受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以上筆錄經當場交閱或朗讀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郭建恒
聲請人 許維宇
相對人 許智惟
調解委員 陳泰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玉茹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