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3年度,1203號
KSEV,113,雄司調,120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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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林碧敏

相 對 人 蔡欣紜蔡翎妃即郝翎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 住所於高雄市大社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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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