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107號
KSEV,113,雄司補,107,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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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破產人簡春肇之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孫王春色
王敦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王春色王敦德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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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