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7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破產人簡春肇之破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孫王春色 王敦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王春色、王敦德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相對人「人數」繳足聲請費,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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