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104號
KSEV,113,雄司補,104,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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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張麗美
相 對 人 陳炎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炎煌間報告委任進度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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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