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3年度,80號
KSEV,113,雄司聲,80,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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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張勍
相 對 人 王詩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郵寄債權移轉通知函(下稱系 爭通知函)予相對人,惟查相對人已出境,聲請人對相對人 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地址「DeNeVe Dr. Los Angels city CA 90024」寄發系爭通知函,亦遭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 通知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8 月 3 日為遷出國外登記,並於00年0 月00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 境,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乙紙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對相對人依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護照申請書所載國外址寄送系爭信函,亦經郵務機關退回 ,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 年9 月4日領一字第1135329470 號函及退回信封在卷可徵。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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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