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正勛
相 對 人 李泳成
相 對 人 盧泰吉
相 對 人 林家駒
相 對 人 王楚淮
相 對 人 施宏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雄司偵移調字第1954號(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17841 號商股組織等刑事偵查案件轉介調
解)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31分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書 記 官 張玉茹
調 解 委員 張五常
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林正勛
相 對 人 李泳成
相 對 人 盧泰吉
相 對 人 林家駒
相 對 人 王楚淮
相 對 人 施宏賢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五人願當面向聲請人致歉,聲請人當場接受相對人
道歉之意思表示,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就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
17841 號商股組織等案件,所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人願當場具狀,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
17841 號商股組織等案件,不再追究,願撤回對相對人等五
人之刑事告訴。聲請人並同意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或
為不起訴處分並僅記載處分要旨、或處分緩起訴、或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並求處相對人等五人緩刑。
以上筆錄經當場交閱或朗讀確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林正勛
相 對 人 李泳成
相 對 人 盧泰吉
相 對 人 林家駒
相 對 人 王楚淮
相 對 人 施宏賢
在 場 人 黃月春(通譯)
調解委員 張五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玉茹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