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字,113年度,111號
MKEM,113,馬交簡,111,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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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交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騏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1號
  被   告 李佳琪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琪自民國113年8月19日23時許起至翌(20)日0時許止, 在澎湖縣○○市○○街00號享溫馨KTV內,飲用啤酒後,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0時許,自上開地點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友人陳○○上路。嗣於1 13年8月20日0時47分許,自馬公市○○街00號前左轉至永順街 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在海埔路79號前為警攔查,經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李佳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明確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 騏 瑋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趙 守 仁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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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