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補字,113年度,36號
KMEV,113,城補,36,2024092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王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采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0,000元(計算式:1,600,000元+500,000元=2,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