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56號
原 告 林燕杉
被 告 康偉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重複起訴可能,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