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池
林明堂
林品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聰、林志雄、林玉蘭間請求確認經界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