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395號
FYEV,112,豐簡,395,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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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景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鄒富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3,248元【計算式:即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24㎡(69㎡+155
㎡)×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20元/平方公尺=94,0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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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