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123號
FYEV,112,豐簡,123,202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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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煌智凱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
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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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