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3年度,427號
HLEV,113,花補,42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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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曾威翔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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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