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文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