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3年度,276號
HLEV,113,花補,27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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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張蕙芬
被 告 張堂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
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
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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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