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怡君
代 理 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鴻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113年度司補字第89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鴻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經調閱113年度司補字第894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