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玉原簡字第20號
原 告 趙若庭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謝潘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均係OOO田徑類體育項目之OO,被告因不滿學生選擇由原 告男友即訴外人陳OO進行未來相關賽事之培訓,致其喪失培 訓學生比賽獲獎時可獲取OO補助之利益,竟於111年**月** 日,趁原告僅係義務協助OO縣OO訓練站OO性田徑對抗賽暨OO OOOOO田徑邀請賽之賽事行政庶務,而非擔任比賽項目OO之 際,未經原告同意而拍攝取得原告穿著涼鞋等照片,再於同 年11月8日將該等照片公開發表在由花蓮縣OOO裁判人員多達 70人所組成之Line網路通訊軟體群組,並以被告本名之通訊 軟體帳號發表「能開放穿著拖鞋囉?」、「稱奇」、「全國 能效仿啦」、「大家都帶一雙囉!」等言論於該群組。被告 意圖散布於眾而訛傳原告身為賽事正式裁判,卻未端正服裝 儀容等不實事項,並藉此嘲笑原告穿著,更致上開群組內之 他人信以為真,於上開群組內回覆「請注意裁判的衣著不要 太隨便,不是逛大街,而是來執行裁判工作,OO運裁判有穿 拖鞋的嗎?」,顯見被告上開指摘、傳述致原告遭OO縣體育 界眾多裁判指責穿著不得體,已妨害原告名譽且貶損原告之 人格評價。又被告復於同年**月*日向OO部訛稱:「實習生 趙若庭在校期間帶隊比賽,請假過多,OO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對原告加以調查!」云云,致原告無端接獲OO大學師資培育 中心之詢問,致原告名譽無端遭受質疑。被告再於同年12月 7日以電話向OO國中校長投訴並訛稱:「原告具不良表現! 」等語,並將前開拍攝照片,傳予該名校長,使原告須至校 長室說明原委,原告名譽再次受到貶損。另原告有向被告提 起刑事告訴,經臺灣OO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號案 件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竟於000年0月間,在Line通訊 軟體第**屆OO委員會群組及OO田徑隊群組,上傳前開刑事案 件之函文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以貶抑原告名譽,致原告精 神痛苦不堪。
㈡被告以其言論係屬言論自由或所發表之言論攸關公共利益為 抗辯。惟若被告認為原告穿著不妥,何以不於111年**月** 日當時即向該賽事之上級反應?反而係嗣後以上開方式發表 言論;又原告於111年11月8日被告為上開言論後,即有向被 告反應其行為已致原告遭受誤會,並貶低原告名譽,惟被告 卻持續為同年12月6日、12月7日之行為,顯見被告實具妨害 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故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 付原告10,000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言論移除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1月8日在Line通訊軟體上 之言論係侵害原告名譽等語,惟被告為田徑OO,更係前任OO 組組長,當日現任OO組組長即訴外人林O於該群組留言「本 次賽事,請穿著紅色的裁判背心(新、舊都ok),惟週六開 幕式時,務請穿著正式公發服裝」等關於裁判服裝儀容之注 意事項,被告見群組正討論服裝事宜,故於當日上傳原告於 前次賽事中穿著拖鞋之照片,並留言「能開放穿著拖鞋囉? 」等語,觀諸該留言時序等脈絡,顯見被告當時係為確認裁 判服裝規定,雖被告認為穿著拖鞋乙事略有不妥,因此提出 與OO組組長及其他資深前輩討論,但並未抽象謾罵、嘲弄原 告,被告留言「稱奇」等語亦屬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 合理評論與意見,且討論究竟得否穿著涼鞋到比賽場地,顯 非毫無爭議之事。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同年12月6日向OO部檢 舉其疑似請公假天數過多等語,被告確實有檢舉,惟此非任 意將檢舉內容散佈予不特定之大眾,且原告確實有較多請假 天數。同年12月7日,被告向OO國中校長提醒原告有請假過 多之情形,亦非傳述虛構事件,況校長早已知悉此事。又被 告於附表所示言論為客觀評論,且系爭刑事案件之公文僅係 記載原告不服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予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拍攝原告穿著涼鞋等照片, 再於同年11月8日將該等照片公開發表在由Line網路通訊軟 體群組,並以被告本名之通訊軟體帳號發表「能開放穿著拖 鞋囉?」、「稱奇」、「全國能效仿啦」、「大家都帶一雙 囉!」等言論於該群組。復於同年12月6日向OO部稱:「實習 生趙若庭在校期間帶隊比賽,請假過多,慈濟大學師資培育 中心對原告加以調查!」等語。又於通訊軟體Line張貼發表
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對話翻拍照片,並為 被告所不爭,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已釋 示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 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此二者均 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然兩者均非絕對之權利,須以適 當之界限加以調和限制之。再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意見陳 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 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 、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⒈就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月**日,趁原告僅係義務協助OO 縣OO訓練站OO性OO對抗賽暨OOOOO聯盟OO邀請賽之賽事行 政庶務,而非擔任比賽項目OO之際,拍攝原告穿著涼鞋等 照片,再於同年11月8日將該等照片公開發表在由Line網 路通訊軟體群組,並以被告本名之通訊軟體帳號發表「能 開放穿著拖鞋囉?」、「稱奇」、「全國能效仿啦」、「 大家都帶一雙囉!」等言論於該群組部分:上揭拍攝原告 穿著涼鞋之地點係一公共場域,且證人曾OO於臺灣OO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伊自1 07年起擔任OO委員會主任委員,於OO對抗賽中擔任OO管理 兼OO總指揮,主持會議,原告擔任行政組OO,所以會針對 比賽行政事務報告,伊當時並沒有注意原告穿什麼鞋子, 現場沒有人指出原告穿涼鞋不妥當,伊認為擔任OO服裝儀 容要整齊,所以如果伊當場發現,應該會私下提醒原告不 要穿涼鞋來等語;證人林OO於偵查中證稱:伊於OO對抗賽 中擔任OO組OO,當天原告是行政組OO、OO,伊在比賽前晚 有宣布裁判要戴紅色帽子、穿裁判衣,比賽當天上午8時 準時開會,原告開裁判會議時伊並沒有注意到原告穿什麼 鞋子,現場也沒有人指出原告穿涼鞋不妥當,伊到111年1 1月8日被告在群組上傳照片,伊才知道原告當天穿著涼鞋 ,伊認為OO上場執法時一定要穿著運動鞋,比較正式,涼 鞋就比較不正式,但在開會時要穿什麼鞋沒有特別規定, 伊認為比賽前OO在看台處穿著涼鞋這件事情不太好等語。 另由被告上傳原告於看台處穿著涼鞋之照片後,留言:「 能開放穿著拖鞋嗎?」,暱稱「林豪」表示:「如果不妨
礙」,被告留言:「稱奇」,「林豪」表示:「不影響觀 感,都OK」,被告表示:「說了要負責哦」「那就好」「 全國能效仿啦」「大家都帶一雙啦」,暱稱「孫國揚」表 示:「請注意裁判的衣著不要太隨便,不是逛大街,是來 執行裁判工作,全中運裁判有穿拖鞋的嗎?」,「林豪」 表示:「了解的」「上述是我跟O教練的哈啦,抱歉造成 誤解,我跟大家道歉,非常抱歉」,暱稱「OO學長」(按 即原告之男友)留言:「現今OO縣OO水準素質要再提升才 是,對抗賽會議不仔細召開,還有閒暇時間對女性同拍照 留念,當天下雨不只這位女性著拖鞋,為何不在此對抗賽 事來做勸導,還得利用OO賽事來增添你個人話題!此對話 照片內容我已截圖,還請這位有心人士請自重!」,此有 上開群組對話截圖1份附偵查卷可憑。原告在開會時穿著 涼鞋係客觀事實,為同參會議之被告就此而為評價,縱使 其評論方式、用詞可能帶有嘲諷之意,內容令原告感到不 快,仍應屬意見之表達。被告抗辯因其認不妥,而因此提 出與裁判組組長及其他資深前輩討論,係被告評論與意見 等語,即非不可採。
⒉被告於同年12月6日向OO部稱:「實習生趙若庭在校期間帶 隊比賽,請假過多,OO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對原告加以調查 !」等語部分: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捏虛之情事, 且原告在校期間帶校比賽若有請假之情事,亦非不可受公 評之事項,自不能以被告有所質疑即當然認侵害原告權利 。又原告復主張被告111年12月7日前某時,以電話向OO國 中校長投訴並訛稱:原告具不良表現等語,業為被告所否 認,此部分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 原告復 主張被告將兩造間刑事案件為臺灣OO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 分確定後,將此部分公布在通訊群組,並以附表所示之文 字貶抑原告部分:惟查此部分兩造間爭議確經臺灣OO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OO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號 處分書駁回原告之再議,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 件卷查核無誤,被告發表將兩造發生刑事案件及經檢察官 調查審認結果,係陳述客觀之事實,而附表所示文字,係 就上揭結果之客觀事實,所為之評斷,依前揭說明,亦屬 其意見表達,且該等爭議之發生,亦均係與兩造參與OO縣 OO委員會、被告擔任學校實習OO帶隊參加比賽所生之爭議 ,難謂全然與公共事項無涉。被告抗辯被告於附表所示言 論為客觀評等語,即非不然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及移
除附表所示之言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編號 時間 line通訊軟體群組之名稱 言論內容 1 112年8月14日11時41分、同日11時47分 第**屆OO委員會 (被告上傳系爭刑事案件函文之照片一張) 被告:ok 被告:可受公評 2 112年8月15日11時10分 同上 (被告上傳「滾出我的課堂-一堂發人深省的法律課」之影片) 被告:請耐心的看喔! 被告:謝謝 3 112年8月15日12時46分至47分 花農田徑隊 (被告上傳系爭刑事案件函文之照片一張) (被告上傳「滾出我的課堂-一堂發人深省的法律課」之影片) 被告:請耐心的看喔! 被告:謝謝 4 112年8月2日7時56分至58分 同上 被告:小弟~在前些時間..其中一案...故事不外乎'道德'乙節?遊走...地檢署 被告:道德與法律 被告:所以家庭教育很重要~ 5 112年8月2日12時58分至13時6分 同上 被告:道德乙節...小弟堅持...不放過 被告:應該...到牢裡...蹲! 被告:沒有...離譜只又超離譜! 被告:小弟~是'被告' 被告:地檢署在*/**書函不起訴書 被告:畢竟告訴人...非常離譜 被告:違法情事...罄竹難書 6 112年8月2日13時10分至13時13分 同上 被告:OO人...什麼時候...有看見裁判執法...穿拖鞋 被告:稱奇啊! 被告:在OOOO場上...的奇景啊! 被告:我的糾正...卻上法庭... 被告:學長學姊~可以評評理... 7 112年8月2日13時16分至13時30分 同上 被告:當事人(告訴人)...是OO人嗎?不是喔! 被告:不懂什麼是傳統倫理精神...不懂什麼是道德... 被告:什麼道德倫理與法律...道德倫理是最高標準法律呢...學法律(執法)的學長姐及學弟... 被告:學法律(執法)的學長姐及學弟...法律是最後防線也是最低的'標準' 被告:為此...111年**月**日通知小弟到OO鄉調解委員會...不知道要調解什麼!?112年1月6日 接著4月26日 另於5月19日...等.赴OO地檢署...接受偵訊!? 被告:妨害名譽... 被告:何來的妨害名譽啊! 被告:太好笑了啦! 8 112年8月2日13時36分至13時37分 同上 被告:在法庭上...卻稱:是穿涼鞋? 被告:太好笑了! 被告:莫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被告:事實勝於雄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