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704號
KSYV,113,監宣,704,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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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姚○○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相 對 人 姚○○



關 係 人 姚○○

姚○○

姚○○

上 二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即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致長期 昏迷,呈植物人狀態,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查:
 ㈠經審酌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上琳醫院診斷證明書 、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相對人之照片及高安診 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後,本院認相對人因罹患先 天性紅斑性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經長 期住院治療病情仍持續惡化。其3年前突發休克,復罹患腦 病變併發症,至今仍昏迷呈植物人狀態,日常生活均需仰賴 他人照顧。又其定向、辨識、抽象思考、計算、現實及反應



等能力均缺損,且無回復之可能,業經評估核屬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情屬至親,有意 願為相對人處理照護及生活事宜,由其擔任監護人,應合於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至關係人丙○○○則為相對人之母,並有 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堪以信賴,適合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有聲請人及全體關係人所共同出具 之同意書1份(本院卷第43頁)附卷為憑。準此,爰選定聲 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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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