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112號
KSYV,113,司養聲,112,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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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00縣○○鄉○○村○○街0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法定代理人 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終止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經臺灣OO地方法院102年度司 養聲字第0號裁定認可收養相對人乙○○,惟聲請人與相對人 之母丙○○於民國112年0月0日離婚,嗣於113年4月9日雙方合 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經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為意 思表示,爰依法請求法院認可終止收養等語。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 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 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 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 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㈠夫妻之 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㈡夫妻之一方於 收養後死亡。㈢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 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民法第1080條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真實,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與相對人辦理收養申請登記資料 ,有臺灣00地方法院102年度司養聲字第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收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又收養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到庭陳明,同意本件終 止收養,並皆瞭解終止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 年7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故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終止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乙○○之最佳利益 ,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



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提出之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 陳小弟了解終止收養之意涵及終止收養認可後之法律層面, 陳小弟過往感受到收養人對自身照顧之消極,又收養人更偏 愛於施小妹,而使陳小弟認為其與收養人所建立之關係平淡 且疏離,並期待本次終止收養案件能獲得認可,故評估陳小 弟同意本次終止收養,陳小姐表示收養人少與陳小弟互動或 提供撫育之責,收養人僅為名義上之養父,不論收養人是否 聲請終止收養,陳小姐都會帶著陳小弟一起生活並承擔陳小 弟之教養與照顧責任,社工評估陳小姐同意本次終止收養, 陳小姐於112年0月0日離婚後才返回高雄生活,工作與經濟 漸入穩定,而陳小姐及其原生家庭成員關係緊密,在經濟與 照顧上都可以提供陳小姐協助,為重要之非正式資源,陳小 弟與陳小姐家人已建立一定情感基礎,陳小弟感受到同住家 人對自己的重視與關懷,亦有感與陳小姐親子關係更為緊密 ,目前陳小弟也建立新的交友圈,故社工評估終止收養將有 助於陳小弟之社會心理及自我認同之發展等語,此有該會11 3年3月7日113聖功基字第1130131號函附之上開報告1份附卷 可稽。
㈢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乙○○已與其生母返回高雄共同生活將近 一年,且被收養人不再收養人生活,故雙方同意合意終止收 養關係,足認兩造間已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意欲及必要, 以兒童最佳利益而言,堪信本件終止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乙○○ 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六、本件認可終止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 母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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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