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55號
聲 請 人 羅文朋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羅陳金雲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113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 於屏東縣潮州鎮,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 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依首揭法律規 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明,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