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6號
原 告 林OO
追加 原告 蔡OO
追加 原告
即 被 告 林OO(即林OO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 原告
即 被 告 林OO(兼林OO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余OO
余OO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余OO
林OO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被 告 林OO
訴訟代理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