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泳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並於113年8月14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佐(見本院卷第99頁),揆諸上 開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