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97號
KSDV,113,補,797,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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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
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
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2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
列113年度司促字第7734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㈠新臺幣(下同)702,905元,及自112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
6日起,逾期6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㈡490,656元,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1日起,逾期6
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
中利息、違約金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2日止
,總額為131,3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4,905元(計算式:702
,905+490,656元+131,344元=1,324,90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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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