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01號
KSDV,113,補,70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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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鍾仁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駿逸邱駿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 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聲請本院對被告邱駿逸邱駿 威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6242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20元。 理由: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理由:本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3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繕本部分並需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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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