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50號
KSDV,113,補,550,202409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被 告 董榮哲


吳英隆
許法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
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
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訴請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以買賣為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之價額擇低計算。查與
系爭土地鄰近位處同段之土地,近2年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
坪新臺幣(下同)89,000元,有原告民事補正起訴狀及檢附
之同段土地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
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附表所示應為3,762,507元;而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計至本件起訴日即113年4月24日止之本息違約金
等合計87,017,917元,有原告民事補正狀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低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3,762,
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 範圍 面積(㎡) 平均交易單價(元/坪) 起訴時交易價額(元)(計算式:面積㎡×權利範圍×0.3025×平均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52 3,940.83 89,000 421,020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6 330.61 1,483,475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6 348.70 1,564,646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6 65.38 293,366 共計 3,762,507元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