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謝佳穎
楊宗霖
楊宗恩
被 告 楊羅靜江
楊煜德
楊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 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 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其他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 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項第7 款明揭其旨。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再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 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 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 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 陳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 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 ,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 性質,而家事事件法第2 條規定係依事件之性質而定其管轄 誰屬之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少年及家事法院對 於家事事件之管轄,相較於普通法院,性質上屬專屬管轄。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楊政治、楊能旺、被告戊○○○、丁○ ○、丙○○於民國97年12月29日簽立財產分配協議書(下稱系
爭協議書),就家族成員個人名下部分不動產協議進行分配 ,嗣楊能旺、楊政治分別於98年8月22日、99年2月23日死亡 ,楊能旺基於系爭協議書之契約上權利應由原告乙○○、甲○○ 、己○○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每人各3分之1,楊政治依系爭 協議書所負義務,則由戊○○○、丁○○、丙○○及楊能旺之子乙○ ○、甲○○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自得基 於繼承及契約法律關係,聲明第一項請求戊○○○、丁○○、丙○ ○協同乙○○、甲○○就楊政治所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辦理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再按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辦理分別共有登 記後,將本應移轉予楊能旺之權利範圍,按原告3人各3分之 1之比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戊○○○將附 表三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丁○○將附表 四所示土地本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聲 明第一項部分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因其他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因楊政治生前最後住所地位 在高雄市鳳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另聲明第二、三項部分係請求戊○○○、丁○○履行系爭協議 書,非屬家事事件,兩造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統合處理,有被告提出之民事呈報狀及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 狀在卷可憑,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應併 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戊○○○ 4分之1 2 丁○○ 4分之1 3 丙○○ 4分之1 4 乙○○ 8分之1 5 甲○○ 8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1000分之222 楊政治 3000分之222 4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5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8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2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3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4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分之1 楊政治 6分之1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楊政治 3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戊○○○ 全部 附表四: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應移轉楊能旺之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丁○○ 3分之1